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深化完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省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注重质量、强化支持。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满一年或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满两年、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三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
1.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经营能力等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3.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
(二)生产集约。
1.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
2.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水平。
(三)管理科学。
1.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四)绿色低碳。
1.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2.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落实化肥农药禁用限用相关管控措施;
3.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农业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粮食类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100%。
(五)服务带动。
1.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连接较为紧密;
2.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20户以上;
3.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第七条 对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等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场主身份证明、学历或技术技能证明;
(二)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
(三)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四)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
(五)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
(八)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名单;
(九)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创建条件、经营成效等);
(十)其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实行“主体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第十条 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经由乡镇(街道)初审推荐,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主体数据库)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在主体数据库签署审核意见。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综合把关的基础上,在主体数据库签署审核意见,并形成推荐名单,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推荐文件。每个县(市、区)每年新申报推荐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推荐文件及主体数据库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文件,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有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测及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需通过主体数据库对原数据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前2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二)农场发展情况报告;
(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三)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四)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五)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被处理;
(六)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七)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八)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评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第十五条 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加大对家庭农场支持力度,各级可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服务带动小农户发展等给予奖励或补助;农业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出村进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产业链发展等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大金融保险、设施农用地等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向家庭农场等规模主体覆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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