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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16条土地新政策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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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3点,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郜红建,省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永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局长孔少林介绍《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题。

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如何进行建设?设施农用地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近期有哪些政策安排?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印发的《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政策措施》提出5个方面16条支持政策,为我省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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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郜红建在发布会上介绍,《政策措施》统筹考虑乡村振兴涉及农业农村方方面面和我省农村土地资源现状,全力落实国家战略,围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目标,“吃干榨净”各项政策,持续盘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

“此次相关政策的一大创新点是,完善了过渡期的规划用地政策。” 郜红建介绍,《政策措施》明确: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可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进行建设;

    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及村民住宅用地确需占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在不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市、县政府承诺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此外,还释放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红利。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过程中可以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村)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政策措施》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有含金量的政策举措。例如,

要求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一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村民住宅、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在用足用好设施农用地政策方面,《政策措施》提出,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最多不超过15亩。

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安徽省还将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经村民同意,可以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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