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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延期一年!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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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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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革试点为何延期?试点延期后工作思路如何确定?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县市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6个条款,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该授权的期限将于今年12月31日届满。

  两年多来,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同时,也存在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

  试点延期主要出于以下3点考量:一是土地制度是国家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比较显著。但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

  二是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由于2015年启动改革试点时是分开部署的,各试点地区分别开展、统筹推进是从2016年下半年才全面铺开,特别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前期试点数量偏少。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三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正在推进,一些试点地区的政府、集体和农民存在观望甚至顾虑心理,需要进一步稳定有关方面的改革预期。按照改革试点需要与法律修改同步对接,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原则,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下一步将继续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做好改革试点统筹推进。

  2.什么是农村“三块地”改革

  所谓农村“三块地”改革始自2014年,当年12月,决定在全国33个县开展三项改革试点。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试点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依法改革,封闭运行。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截至今年4月,33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共计278宗(其中原15个试点地区259宗),面积约4500亩,总价款约50亿元。折算下来,每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价格大约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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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江西余江共退出宅基地27530宗3788亩,其中有偿退出5231宗901亩,无偿退出22299宗2887亩;退出宅基地复垦574亩,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5716户770万元;流转宅基地56宗20.5亩;新建农房择位竞价136宗22.3亩;集体支付退出补助款1432万元,有偿退出户均增收4200元。安徽金寨县宅基地改革试点调研时了解到,当地通过将原有宅基地一部分复垦为耕地,耕地保有量增加后,通过土地指标“增减挂钩”可以调剂增加一部分建设用地的使用指标。再通过建设用地的出让收入返还补偿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既缓解了当地财政压力,也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目前各地普遍研究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详细列举公益用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得动用土地征收权;在规范征地程序方面,普遍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民主协商机制,探索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整体优化征地程序;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一些地方研究制定了土地征收转用增值收益核算办法,为合理提高个人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提供依据。下一步,我国还将在缩小征地范围方面重点探索认定办法,在规范征地程序方面重点确保农民知情权,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方面重点坚持公平合理补偿,在建立多元保障机制方面重点落实保障长远生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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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改将实现多项联动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多个会议上均提出了要深入研究三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加强统筹协调。为了实现多项改革联动,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些新改革试点也已启动。

  这项改革和已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很强的关联性,两者都旨在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土部、住建部等两部委在改革方案中也特意提出,集体土地建租赁房试点,要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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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资讯来源于浙江乡村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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