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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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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推广贫困地区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制定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时下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就逐步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明确了时间表,提出了具体措施。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狠抓落实、压实责任,推动薄弱村发展提升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薄弱村发展提升,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探索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的有效路径,力求取得新成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重点,强化薄弱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争到2020年底前,集体经济薄弱村(指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持续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成员能力不足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实现更多的集体经济薄弱村有经营收益、有成员分红。各地可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集体资源禀赋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具体标准。 

  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运动式发展提升,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分配,坚决遏制不良债务发生。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薄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支持薄弱村根据农民意愿,探索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抓紧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运行机制,作为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的承担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为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以便其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相关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 

  (二)积极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各级财政投入到村组所在地市场主体形成的资产,提倡按适当比例量化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享有固定收益或保底分红。支持和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和房屋、建筑用地(物)、基础设施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获得资产收益。 

  (三)实施好薄弱村壮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全面落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精神,各地实施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承担试点项目的薄弱村广泛调研、积极谋划,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强化运营监管机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发挥好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四)因地制宜指导薄弱村产业发展。要大力抓好产业扶贫,鼓励薄弱村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盘活利用闲置废弃的集体资产,以村企联手共建、合资合作等方式,入股或参股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企业发展相应产业;利用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一些本地资源较少、区位条件较差的薄弱村,可引导其整合上级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集体自筹资金等,在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等具有区位优势的地方,跨区域抱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扶贫车间、仓储设施、商铺门面、标准厂房等“飞地”项目。 

  (五)支持薄弱村盘活土地资源。因地制宜挖掘薄弱村集体土地资源潜力,利用好清产核资成果,对集体闲散的果园、养殖水面和路边、田边、水边、房边“四边”等农用地、“四荒”地,以及闲置的工矿仓储用地、闲置的学校用地等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源台账,通过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可依法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对组级所有的闲散土地资源,可有偿流转给村集体,统一对外出租、入股,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村集体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六)加强薄弱村人才支撑。将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为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点对象,通过就地培养、吸引提升等方式,提高其管理集体资产、对外合作等经营管理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大学生村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参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升;选聘一批特聘农技员为薄弱村提供技术服务。要积极推动各地创新选人用人和人才帮扶机制,优先选派素质好、懂经济、有经验的干部到薄弱村任第一书记,对集体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深入基层调研,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水平、村级干部素质等因素,立足长远,兼顾当前,科学谋划,提出本地区薄弱村发展提升思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健全推进机制,强化扶持措施,确保计划有序实施。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典型引路、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强化管理服务。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簿,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立健全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促进薄弱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风险防范和评估,为贫困地区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升保驾护航。 

  非贫困地区可参照本通知,对本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进行指导和扶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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