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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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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年)》要求,推进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主线,以两强一增行动为引领,示范推广农业生产大托管模式,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2022年,在全省选择21个产粮大县开展大托管示范,示范面积达到200万亩;到2023年底,实现在所有产粮大县开展示范,总面积达到500万亩左右;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产粮大县乡镇示范全覆盖,总面积达到1000万亩左右。

二、基本要求

农业生产大托管是以一引领、两委托、三跟进为基本特征的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它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接受农户委托直接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再委托给托管主体开展服务,各类服务组织跟进实施专业服务,金融机构跟进开展金融支持,参与各方跟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托管模式与传统生产托管服务相比,具有组织化程度更高、配套服务更全、风险防控更强、利益联结更紧密的优势。示范推广大托管要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维护好农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要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不搞强迫命令,不下指标任务。

(二)村集体统一组织。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与农户签订托管协议,为农户直接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者再委托给托管主体开展服务。

(三)托管主体实施规模经营。发挥托管主体的技能,引导托管主体利用专业生产优势,引入优良品种、智能装备、先进技术等要素,开展专业化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整村推进方式推动农业生产规模经营。

(四)社会化服务组织跟进配套服务。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优势,推动各类服务组织开展联合合作,为托管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农资供应、生产指导、农机调度、银行贷款等覆盖全产业链的配套服务。

(五)保险机构提供托底保障。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为大托管量身开发保险产品,对托管主体做到保险全覆盖,有效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三、实施环节

农业生产大托管一般按照以下环节开展:

(一)确定实施大托管的村。

1.村级申报需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大托管政策宣传,摸排农民群众意愿,并与有意向的群众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研究制定托管方案,明确托管地块及面积、托管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把关。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上报的托管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村级党组织战斗力、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群众意愿等因素,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村。

3.县级跟踪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村级方案进行统一审核,指导乡镇、村把好大托管方向,强化耕地用途管制,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扛稳粮食生产责任。

(二)选定托管主体。

4推荐服务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明确遴选标准,选择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公开推荐给大托管示范乡镇。

5.组织开展洽谈。乡镇政府在县级推荐基础上,组织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服务组织开展托管洽谈工作。

6签订服务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竞争性洽谈,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建立托管服务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为农户开展托管服务的,不需要再确定托管主体。

(三)开展托管服务。

7制定种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托管主体协商制定种植方案,确定粮食种植品种、生产方式等,经农户(代表)同意后,由托管主体按照方案要求提供作业服务。

8申请银行贷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托管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自觉接受资金使用监管。

9购买农业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托管主体与保险机构对接,统一组织购买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切实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10.引入配套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托管主体与县级信息服务平台及乡镇大托管服务中心对接,引入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等线上线下生产服务,实现各类服务有效跟进、有机融合。

(四)进行收益分配。

11测算粮食产量。粮食收获前,乡镇农技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户代表、托管主体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共同进行粮食测产,为开展保险赔付和收益分配提供依据。

12开展收益分配。销售款项在支付贷款利息、保险费用、生产资料费用及各项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主体对粮食收益分配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

四、重点工作

示范县要加强资源整合与政策创新,重点从平台建设、金融支持、行业监管等方面加强工作推进,优化实施环境。

(一)搭建县级大托管信息服务平台。发挥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平台作用,开展托管信息发布和供需对接,实现大托管信息服务功能。引导国有或民营公司积极参与,拓展平台服务功能,逐步搭建县级大托管信息服务平台,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将良种、良法、良机、信息等生产要素聚合起来,实现大托管服务一网覆盖一屏通办

(二)成立乡镇大托管服务中心。依托乡镇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探索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模式,为托管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全程机械化服务。具备条件的乡镇服务中心可将服务内容拓展到农资统购、技术示范、咨询培训、产品销售等环节,构建全产业链农事服务体系。

(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业生产托管创新金融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开发托管贷”“信用贷等产品,解决托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推进银担联动,引导担保机构为托管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的保险品种,为大托管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质量监管。示范县要加强大托管制度建设,统一制定托管服务标准,加强服务价格监管,强化行业管理。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托管主体开展信誉评价。对服务质量差、农民投诉多的,三年内取消其承接大托管服务的资格。

五、实施步骤

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前期准备(20224月至5月):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对所辖县(市、区)村党组织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服务组织数量、群众积极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研究确定大托管示范县。指导示范县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大托管的乡镇、村,制定托管服务标准,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和信誉评价制度等。

(二)示范推进(20226月至20236月):示范村引入服务组织,签订托管协议,制定种植方案,有序开展农业生产。示范乡镇建立大托管服务中心,健全大托管综合服务体系。示范县建立县级大托管信息服务平台,指导推进大托管工作。

(三)总结推广(20237月-2025年底):扩大示范范围,总结农业生产大托管工作,提炼典型经验,健全农业生产大托管长效机制,推动大托管模式走深走实,努力打造安徽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工程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品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统筹、市指导、县实施的大托管示范工作机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做好跟踪服务。示范县要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大托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要制定大托管示范方案,明确示范任务、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等,强化任务落实,稳慎推进示范工作。

(二)推动政策落实。示范县要把大托管工作与两强一增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大托管镇、村开展农田整治和宜机化改造,推动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加强乡镇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育秧工厂、粮食烘干及仓储等设施建设,改善大托管示范基础条件。落实好各类补贴政策,提高农户与服务组织参与大托管的积极性。

(三)稳慎组织实施。示范县要做好基础工作,指导镇村开展群众意愿摸底,确定示范乡镇、村。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服务组织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强化内容约束和可追溯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功能,做好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工作。要强化民主监督,引导农户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服务监管和质量监督。要加强农业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提高服务主体应对风险能力。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大托管政策宣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有效提升基层干部的能力和水平。要在遵循大托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形式多样的大托管模式。坚持边示范、边总结,及时提炼示范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一批示范典型。

(五)强化督导调度。各地要将大托管示范工作列入两强一增行动调度内容,建立健全督导调度机制,综合运用督导、督查等多种手段,做好跟踪指导和工作监管。对工作推进缓慢,落实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切实保障大托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附件:1.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县名单

2.农业生产大托管村级操作流程图

3.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流程图

4.农业生产大托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县名单

 

长丰县、濉溪县、蒙城县、谯城区、萧县、泗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颍上县、颍州区、阜南县、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来安县、霍邱县、金安区、无为市、郎溪县、东至县

 

 

 

 

 

 

 

 

 

 

 

 

 

 

 

附件2

 

农业生产大托管村级操作流程图

 

 

 

 

 

 

 

 

 

 

 

 

 

 

 

 

 

 

 

 

 

 

 

 

 

 

 


附件3

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流程图

 

 

 

 

 

 

 

 

 

 

 

 

 

 

 

 

 

 

 

 

 

 

 

 


附件4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大托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或约定亩均农作物收益      元,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经双方协商,补偿金额为      元,具体补偿方式为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日至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全程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三种方式可以任选其一。)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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