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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吉林长春、黑龙江佳木斯、河南周口、内蒙古巴彦淖尔、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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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3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范家屯镇西界,南至吉林省吉源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岭东工业集中区,北至陶家屯镇马家店村南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07平方公里,分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5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102国道,南至京哈铁路,西至规划腾飞大路延长线,北至规划甲一路。区块二规划面积1.5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102国道,南至七道街,西至规划甲四路,北至京哈铁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松嫩平原绿色循环农业为主题,以玉米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粮食生产高效提质先导区、黑土地可持续发展典范区、玉米全产业链发展集聚区、东北特色乡村振兴样板区,在松嫩平原玉米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黑土地可持续发展、农业与科技深度融合、科技引领乡村振兴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吉林省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8.7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创业农场第二管理区,南至七星农场、创业农场,西至七星农场第十九管理区,北至S306省道、七星农场、创业农场。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77平方公里,分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1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建三江经济开发区西侧,南至七星农场第十九管理区,西至七星农场第十九管理区,北至福前铁路线。区块二规划面积2.3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七星农场第十九管理区,南至建三江建抚公路与佳抚公路连接线,西至建三江粮库,北至福前铁路线。区块三规划面积0.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七星农场第十九管理区、第七管理区,南至三江路,西至七星农场城区东侧,北至S306省道。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黑土地现代农业为主题,以水稻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样板区、水稻产业科技创新引领区、寒地黑土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集聚区,在东北粮食主产区加快稻作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和“黑土粮仓”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黑龙江省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河南周口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河南周口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1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金麦大道,南至郸淮一级公路和南环路,西至郸淮交界和财鑫大道,北至革新河路。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7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杨白沟,南至五里河大道,西至工业大道和劳武河,北至新华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黄淮平原高质高效农业为主题,以小麦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在小麦全产业链创新发展、传统农区农业提质增效、粮食生产核心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河南省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7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兰图克镇新民村、八一新道村,南至110国道、永济渠,西至城关镇远景村、干召庙镇民主村,北至G6京藏高速。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96平方公里,分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0.5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建材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立强路,北至融丰街。区块二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四路、港丰路,南至110国道,西至建材路,北至治丰街。区块三规划面积2.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九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物流大道,北至纬四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河套灌区生态农牧业为主题,以硬质小麦和肉羊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全国生态农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一带一路”农牧业科技合作先行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在黄河流域西北地区推动硬质小麦和肉羊创新发展、打造特色生态农牧产业集群、引领生态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09.9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南至S112省道,西至昌吉市滨湖镇,北至昌吉市滨湖镇、五家渠市。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8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G312国道,南至昌吉市北外环路,西至昌吉市建设路,北至昌吉市北绕城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干旱荒漠绿洲农业为主题,以棉花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棉花科技创新高地、全国绿洲农业科技引领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一带一路”农业开放发展试验区,在棉花全产业链科技创新、农业生物育种、绿洲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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