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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奖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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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以来,本市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积极推进本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为巩固已有的创建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本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确保2个整建制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10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100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参与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于2021-2023年期间经过市级验收并正式认定的示范基地,总数约100个。

二、奖补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每个通过市级验收的示范基地50万元的标准下达奖补资金。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对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在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四、工作流程

(一)验收认定。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实施计划,适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果。验收内容围绕产业融合、生产清洁、资源循环、产品绿色、提质增效等方面,验收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等。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正式发文予以认定。

(二)预算申报。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认定结果,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奖励资金。

(三)资金拨付。每年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对本区生态循环示范基地认定结果,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各个基地在创建过程中的实际投入情况,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对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采取国库直拨的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和制度体系,认真制定本区、本单位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协调多方力量和各方资源,共同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本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创建过程中相关支出费用的补助。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以及市属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用于保障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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