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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出台村庄规划七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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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消息,近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了七条意见。


如果加上去年出台的两份政策文件,自然资源部挂牌成立两年多以来,针对村庄规划已出台了三份政策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第二份文件是2019年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这一次,自然资源部出台第三份政策文件,与前两份文件相比提了一些新要求。


比如,第一条强调“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第四条提出“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六条提出“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第七条提出“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等。


村庄规划被认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大家应该关注到,在12月15日国新办举行的自然资源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回答记者所提如何让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时,他谈到的一些内容也反映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此次出台的意见中。


庄少勤在发布会上说,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乡村振兴。这不仅包括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也包括“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部此次出台文件提出七条意见,应是在新形势新要求下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当前及之后村庄规划工作提出补充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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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三、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四、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五、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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