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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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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应运而生。为引导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各类经营主体间的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和利益联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农村工作“五新”总要求,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依托,积极培育发展联合体,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紧密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断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规范管理,择优培育一批省级示范联合体,引领全省联合体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要素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间自由流动。

2. 独立经营,联合发展。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独立经营者地位,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确立权责利益联盟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经营。

3.分工明确,高效运营。明确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联合体规模经营优势,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根据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联合体经营特性,合理确定联合体类型和发展目标,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三)发展目标

按照 “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联合体,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全省联合体建设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实现联合体运行良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的发展目标。2015年全面启动联合体培育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1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100个左右,成为引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3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500个左右,联合体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实现紧密联接

(一)促进产业联接

1.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联合体中龙头企业要发挥核心作用,积极承担制定农产品生产标准、向其他经营主体输送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等引领带动任务。农民合作社要发挥纽带作用,主动开展联合体发展所需的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要发挥基础作用,积极推进标准化种养,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2.探索多样化联合模式。结合资源和产业优势,充分发挥大型种苗繁育型、加工营销型、生产供应服务型和粮食购销型等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总结完善各地成功经验,探索发展适合本地实际的各具特色的联合体发展模式。

3.加强品牌化基础建设。鼓励联合体整合资源,打造农产品优势品牌,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引导联合体强化质量管理,积极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实行投入品源头管控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促进要素联接。

1.推进土地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向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向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股。鼓励联合体的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2.实现资金有效流动。龙头企业应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等金融服务。在示范联合体中选择一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3. 加强人才、技术和信息合作。引导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提高联合体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提供种苗、防疫、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生产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联合体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融合。鼓励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建立服务网站,为联合体成员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开拓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促进利益联接。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鼓励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每年的经营利润按一定比例计提,形成风险基金,提高联合体的抗风险能力。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诚信合作机制,降低经营主体的违约风险,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壮大经营主体

(一)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积极培育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不断增强龙头企业对联合体的引领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行,发展一批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能力较强、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专业合作、信用合作和社企合作等,实现从产品合作走向产业合作、全要素合作和生产全过程合作。

(三)强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支撑。引导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鼓励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开展示范联合体创建。

1. 制定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以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为内在标准,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外在标准,分类型制定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制度。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2.重点扶持示范联合体。加大对省级示范联合体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担保、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性补贴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省里扶持政策,对示范联合体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强对联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1.优化政策配套。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吸纳关联的经营主体发起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重点解决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保障设施农用地需求。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积极解决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用地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快联合体扶持平台建设。

1.搭建人才支持平台。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与联合体结对帮扶,抽调专业技术干部到联合体所在乡镇或联合体挂职锻炼。优先安排大学生到联合体所在行政村任“村官”,为联合体发展提供人才服务。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到联合体建立实训、研发基地,开展合作共建。

2.搭建主体培训平台。整合社会各类教育资源,开展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培训,并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雨露计划等培训范围。优先针对联合体实施“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制定关于联合体发展的中长期职业农民培养规划,探索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办法、农业行业准入制度。

3.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推动金融机构与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融资合作长效机制,对联合体统一核定授信额度,打包授信、分户使用、随用随借、按期归还,逐年增加对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

4.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农业信息资源,打造覆盖联合体所在区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资源采集、整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强农惠农政策、新技术应用、农产品供求、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支持联合体信息网络硬件建设,鼓励联合体运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精细化管理。

(四)增强联合体发展合力。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把联合体培育发展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支持联合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2. 健全考核机制。对省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调整,优胜劣汰。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联合体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3.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联合体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关心支持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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