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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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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重要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深化认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落实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较慢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督促落实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措施,总结各地经验,着力破解难题,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创业创新,发展农村新经济,增强农村新动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推动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政策

《意见》明确提出了包括财政、税收、用地、金融、基本建设和用电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贯力度,进一步将政策细化实化,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落地生根。在财政政策上,要积极争取将财政现有资金、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认真实施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在税收政策上,要积极争取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在用地政策上,要积极争取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在金融政策上,要积极争取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等。在基本建设政策上,要积极争取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在用电政策上,要积极争取落实初加工用电享受农业用电等。

二、积极推动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种方式

《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种方式。各级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勇于创新,积极推动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多种方式、类型和模式,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在产城(镇)融合方面,要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在农业内部融合方面,要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在农业产业链延伸方面,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农村特色加工流通业和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发展。在农业功能拓展方面,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开发农业文化遗产,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在新技术向农业渗透方面,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在园区前延后展、多业态复合方面,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三、大力推动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元主体

《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农民创业创新特别是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包括采收、产地处理、贮藏、烘干等初加工及运输、销售等环节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综合性服务、农业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和营销设施,围绕当地有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特色品牌产业等,通过订单生产、合作协议、产供销对接等方式,强化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形成完整产业链等。支持休闲农业聚集村合作组织、休闲农园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户联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企业集中建设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公共设施。支持贫困地区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等。

四、着力推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打造联合品牌等,实现利益共享。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五、认真推动实施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工程

《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总体要求、实施区域、资金分配、支持对象、组织实施、监管要求等。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发改农经〔2016〕833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培育一批产业融合先导区”的要求,创建一批以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主要依托,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园区、体系化物流配送和营销体系“三化一体”和园区、农区、镇(城)区“三区互动”的融合发展先导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6〕15号)要求,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和融合主体给予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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